怎么样来判断网络运营者

 行业新闻    |       2023-12-11

  《网络安全法》中提出了一个最重要的概念——“网络运营者”,作为网络安全义务的承担者。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中,在判断适格诉讼主体的时候,也需要判断谁是涉案网站、APP、小程序的运营者。

  实践中,判断谁为网络运营者的参考因素包括:ICP备案主体,《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的责任主体,提供服务所涉的行政许可证申请主体,应用商店、网站底部等对外宣称的运营者、商标注册权人等。

  考虑到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很复杂,且公司因为运营需要、历史发展、资质证照等原因,会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不同的部分,这就给分辨与判断哪个主体是网络运营者带来难度。

  通过查询相关案例,以及揣测监管义务,作者觉得,判断“网络运营者”的优先顺序如下:

  自愿承认优先,一般而言,如公司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载明自己为责任主体,或在生效判决中承认自己为责任主体时,一般以公司自认为准。

  但假如公司承认的主体明显缺乏责任承担能力(如缺少经营主营业务的资质证照、资信情况不佳等),或可根据ICP备案主体、行政许可证申请主体等等迹象断定哪个主体为网络运营者或由多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沈XX与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京02民终15622号】

  沈XX在领英支付了月使用费,后领英限制其登录,沈XX遂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被告为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这个案件的审查要点,实际是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

  可以发现,这时候就出现了适格用户协议责任主体与ICP备案责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法院判决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角度来认定“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1)本案为合同之诉,被告应为合同相对方:关于沈海燕所提领英网ICP备案主体为北京领英上海分公司,进而认为北京领英、北京领英上海分公司为服务合同相对方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之诉,沈海燕在领英网注册账号的行为表明其同意遵守领英的《用户协议》,而《用户协议》明确载明若用户居住在‘指定国家/地区’(即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地区以及瑞士)之外,用户将与LinkedIn Corporation签订本合同,故沈海燕应当受到上述《用户协议》的约束。领英网的ICP备案信息,无法推翻沈海燕用注册账号这一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的《用户协议》的约定内容,故沈海燕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合同主体问题,不适用于格式条款:关于沈海燕所提领英网《用户协议》为格式条款,且排除了沈海燕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格式条款系针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本案争点系合同主体问题,不应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1)沪73民辖终82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1、原审被告幻电公司系涉案网站bilibili商标的权利人;2、原审被告幻电公司系网站的主办单位,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输入该网站即自动跳转至涉案网站;3、在生效判决中,上诉人宽娱公司陈述其与原审被告幻电公司共同经营bilibili网站。上述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幻电公司与上诉人宽娱企业存在共同经营涉案侵权网站的事实。

  李杰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9)冀03知民初28号】

  法院观点:鉴于乐读公司及网易雷火公司均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网易雷火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2日,原告未提供被告网易雷火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延长期限或更换该证的证据,故应认定网易雷火公司不再享有运营涉案网络站点平台的经营许可权。

  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公证时,乐读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被告方代理人亦认可乐读公司为网易云音乐平台的法定许可经营主体,负责网易云音乐平台运营并提供网络服务内容,故应认定被告乐读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对原告李杰的赔偿。被告网易云音乐公司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有运营涉案网络站点平台的经营许可权。原告主张三被告一同经营网易云音乐平台,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存在共同管理、运营网易云音乐平台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涉案侵权主体为乐读公司,由其独立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