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新闻资讯    |       2024-02-25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定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一定要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通常能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大多数都用在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许要约人可以撤消其要约,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约人撤回要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约被撤回时其并未生效。因此,要约的撤回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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